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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4日,国家邮政局一则公告震动快递行业——依法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公告措辞引人深思:“今年以来,使用'申通快递'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多发生产安全事故,场所内多次被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国家邮政局认定,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位,未按规定实行安全保障统一管理”。
这是继2026年6月极兔速递被立案调查后,今年第二家因同类问题被国家邮政局“点名”的快递巨头。三起立案均涉及加盟制企业,均指向总部对使用其商标和运单的加盟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作为知产人,我们不禁要问:商标在这场事件中究竟占据了什么位置?为什么一个“符号”会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
一、商标:从“品牌标识”到“责任连接点”
在传统认知中,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品牌的无形资产。但在快递加盟模式下,商标的功能被无限放大——它不仅是消费者辨识服务的符号,更是连接品牌总部与成千上万加盟网点的法律纽带。
申通快递采用“中转直营、网点加盟”模式,总部控制核心转运中心,末端网点通过加盟制迅速铺开。加盟商通过与申通签订《申通快递特许经营合同》,获得《申通商标授权书》,向总公司交纳保证金及其他费用。消费者看到的是同一块“申通”招牌,实际作业却分布在众多不同的经营主体之中。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当一个个加盟网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山西永济快递车起火5300余件快件付之一炬、黑龙江分拨中心伸缩机倒塌致1名员工身亡、重庆綦江网点查出无持证安检人员、场地长期堆放易燃货物等9条问题——这些事故散落在各地不同网点,却都挂着同一块“申通”招牌。
国家邮政局的通报中特别强调了“使用'申通快递'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这个表述绝非偶然。 它意味着:只要网点顶着申通的牌子收件运件,总部就不能只收加盟费不管安全。
二、法律怎么说?商标授权不等于责任切割
从知识产权法角度,《商标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意味着,商标许可人负有法定的质量监督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而是必须履行的“必答题”。
从行业监管角度,《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写得更加直白:“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这两部法律从不同维度勾勒出同一幅图景:商标授权不是一锤子买卖,授权之后的质量监督和安全保障统一管理,是商标权人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监管层的态度已经非常明确:商标授权不等于责任切割。只要共享品牌、系统和业务网络,总部就不能只管流量分配、结算规则和时效考核,还要对场地、设备、消防、车辆、用工和操作规范形成穿透式约束。品牌可以授权,安全责任却不能层层稀释。
三、为什么商标会成为责任认定的“锚点”?
从法律逻辑和商业逻辑两个维度,我们可以理解商标为何在责任认定中扮演关键角色:
第一,商标承载商誉,商誉需要维护。 商标是品牌商誉的载体。当消费者选择“申通快递”时,信赖的是这个商标所代表的整体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如果放任加盟网点频频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的不仅是单个网点的声誉,更是整个商标所承载的品牌价值。商标权人作为商誉的最终受益者,自然应当承担维护商誉的责任。
第二,商标授权创造了“利益共同体”。 总部通过商标授权收取加盟费、管理费,通过统一的品牌效应获得市场溢价。既然享受了商标带来的商业利益,就应当承担商标背后的管理责任。“只收钱、不管理”在法理和情理上都站不住脚。
第三,商标是消费者识别服务的唯一标识。 在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无法区分快件由哪个具体的加盟商处理,他们唯一能识别的就是快递面单上的商标和字号。如果发生快件损毁、丢失甚至安全事故,消费者只会找“申通”而不是某个不知名的加盟商。这种市场现实决定了商标权人必须承担统一管理的责任。
四、事故频发的背后:52起罚单与30亿可转债的戛然而止
申通此次被立案调查并非偶然。数据显示,2023年至2025年,申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受到的罚款1万元及以上行政处罚合计52起,金额304.5万元,其中安全生产类处罚27起。27起安全生产类处罚——设备安装使用不规范、违规作业、有规不依等问题反复暴露。
2024年9月,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曾就黑龙江省分拨中心伸缩机倒塌致1名员工死亡事故对申通快递进行行政约谈。今年3月,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再次约谈申通快递北京公司。隐患依然反复暴露,才最终触发立案。
立案调查的连锁反应迅速显现。申通当晚公告,拟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并撤回申请文件,涉及募资约30亿元。一纸立案通知,让30亿融资计划按下了终止键。
五、给三类主体的启发与思考
(一)对商标权人(授权方):品牌越大,责任越大
申通事件给所有拥有商标并授权他人使用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商标授权不是“甩手掌柜”的通行证。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加盟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就能将一切风险隔离在外。但《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法定义务、《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法定责任,都不是一纸加盟协议可以豁免的。
商标权人应当建立穿透式的管理体系——不仅是品牌标识的统一,更要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这意味着要建立常态化的安全巡查机制、隐患排查机制、整改闭环机制。正如快递物流专家赵小敏所指出的,监管对象从单体网点上移至品牌主体,符合平台型、网络型业态治理的普遍规律。
(二)对被授权方(加盟商):商标不是“护身符”
对获得商标授权的企业来说,申通事件同样值得深思。很多加盟商认为,挂上知名品牌的招牌就能“高枕无忧”,出了问题有总部兜底。但现实是,使用他人商标经营,同样要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设备倒塌、消防通道被占、易燃货物乱堆、无证安检人员上岗——这些问题的直接责任主体正是加盟网点自身。
被授权方应当意识到:商标授权带来的是品牌溢价和流量,但绝不能以牺牲安全管理和合规经营为代价。安全不是成本,而是底线。
(三)对没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商标是资产,更是责任
对尚未注册商标的企业而言,申通事件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观察视角。商标不仅是一项可以“授权赚钱”的资产,更是一项需要“管理负责”的责任。
很多初创企业将商标注册视为“拿到一张纸”,却忽视了商标背后蕴含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一旦将商标授权他人使用,就意味着要承担质量监督的法定义务。如果授权对象发生安全事故、产品质量问题,商标权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企业就应当建立“商标即责任”的认知——不仅要考虑商标如何创造商业价值,更要考虑如何管理商标背后的质量与安全。
六、结语:商标不是免责金牌
申通被立案调查,给整个行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它清晰地告诉我们:商标不是“免责金牌”,不能成为品牌方切割责任的工具。
从《商标法》的质量监督义务,到《快递暂行条例》的统一管理责任,法律构建的逻辑从来都是:谁受益,谁负责;谁授权,谁监督。
监管的逻辑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从侧重末端网点处罚,转向对品牌总部的穿透式追责。追责链条从“网点”上移至“品牌持有方”,加盟制快递的总部将无法再以“加盟商自负盈亏”为由撇清安全连带责任。
对于每一个拥有商标、使用商标、或者正在考虑注册商标的企业来说,申通事件都是一面镜子:商标是企业的名片,但名片背后是沉甸甸的责任。 只有将商标管理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融为一体,才能真正实现品牌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是不可突破的底线,也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这句话,不仅适用于申通,也适用于每一个拥有商标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