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小企业提供 一站式知识产权+互联网服务

一、事件还原
二、有营业执照在手,是否就可以不存在侵权行为?
不能。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营业执照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凭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核准颁发。而商标专用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审查授予的全国性排他权利。
两者分属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各自发挥自身作用。有了营业执照,只说明在当地完成了名称登记,绝不意味着可以免于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监管部门是否发文说明过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于2004年发布《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工商标函字[2004]第17号) ,明确了商标与企业名称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保护。该复函还指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2023年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这体现了企业名称申报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第七条第二款,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属于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法实现了与《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无缝衔接,不再严格要求“突出使用”这一前提。
各级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也在不断释法。 陕西大荔县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件中明确指出: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权注册归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经营者登记企业名称时,一定要注意避让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或通过国家商标局官网查询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冲突。
四、“名字没有完全相同”,算侵权吗?
有可能。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从来不是“完全相同”,而是“相同或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判断的核心有三:
第一,标识是否近似。 “朵雅”与“亚朵”,均以“朵”字为核心,仅顺序不同,在呼叫、字形上具有一定近似性。
第二,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 两者都是酒店服务,属于完全相同的服务类别——这是最致命的一点。
第三,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这是商标侵权判断的灵魂。
童先生称小店客群是本地普通旅客,与亚朵客源几乎没有交集。但法律上的“混淆可能”和普通人理解的“会不会搞混”并不完全是一回事——最终需要法院结合证据来认定。
五、“不知道违法”“没有故意”,就能免责?
不能。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注意关键词: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等于不构成侵权。即使法院认定童先生确实不知情、没有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依然存在。他仍然可能需要停止使用“朵雅”这个名称,并承担权利人的合理维权开支。
“不知者无罪”不能成为侵权的理由。
六、拥有商标权益的企业依法维权,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舆论中有一个声音值得警惕:将大企业的商标维权简单等同于“收割小微企业”。
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权利人的正当权利。
亚朵同时在打击“亚朵星球”大规模制假售假链条——涉案金额超1100万元,主犯获实刑四年,法院还判令侵权方赔偿105万元。这说明亚朵的维权行为具有系统性,并非只针对小商户。
法律面前,权利人的身份不应成为评判是非的标准。
法治社会的基石,是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七、给未做商标申请、未完善商标的企业带来什么启示?
这才是本案最值得每一个经营者深思的问题。
第一,营业执照不等于商标安全证。 营业执照只是经营的“准生证”,不是商标侵权的“免死金牌”。很多中小微企业缺乏专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对商标使用规范认知不足,容易因“无心之失”违规。
第二,起名要有边界意识。 开店之前,先做商标查询——通过国家商标局官网检索拟用名称是否已被他人注册。别碰知名品牌的“核心词”,一个字之差,可能就是一场官司。
第三,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力度较弱。 一旦发生纠纷,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往往难以证明自己享有“在先权利”,维权困难。如果你有经营的品牌,建议尽早申请商标注册。
第四,如果不幸被告,积极应诉比逃避更好。 合法来源抗辩、善意使用抗辩,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注销营业执照也逃避不了责任。
第五,对于已经长期使用的、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字号,应尽早更换名称,及时止损。
八、法律的边界与经营的底线
商标法的核心是 “防止混淆” ——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保护品牌不被稀释。但法律也保护善意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未造成混淆的,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青花椒”案中明确指出:“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法院认为被诉商家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一判决在商标权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划清了界限。
但在“朵雅”案中,“朵雅”并非“青花椒”那样的通用名称,亚朵也并非“碰瓷式维权”——两者都是酒店服务,标识具有一定近似性。 最终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院依据“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这一核心标准来裁判。
---
一间小小的县城酒店,三十多间客房,一家四口的生计。童先生的处境令人同情,但法律的天平不能因同情而倾斜。
对每一个经营者而言,最大的教训是:经营有底线,法律有边界。营业执照只是起点,商标合规才是长久之计。
对权利人而言,依法维权是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在合理的边界之中。
对公众而言,法治社会的评判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身份、规模或情绪。
案件尚未开庭,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但无论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值得每一个经营者深思:你的招牌,是否经得起法律的审视?